现代和传统的混合:缅北佤邦地区婚姻法律规范概述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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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佤邦地区是缅北的重要政治力量,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区域。本文概述了佤邦地区的婚姻法律规范并分析了其现代和传统混合的特点,再与我国的婚姻法进行比较阐明异同,并就异同从佤邦的自身角度进行解释。本文通过介绍佤邦婚姻法律规范的视角侧面分析了佤邦的社会、文化等因素,有助于更立体了解佤邦地区,也从侧面为我国的地缘政治和境外电信诈骗治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缅北佤邦;婚姻法律规范;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14(2025)02-0133-04

缅甸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不仅是“一带一路”上重要的沿线国家,也是地缘政治中重要的角色。缅甸北部更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重点区域,由于其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特殊的财政收入方式使该地区成了滋生电信诈骗和毒品泛滥的温床。佤邦地区是缅甸北部掸邦第二特区,虽然和掸邦都有一个“邦”字,但是掸邦是缅甸地方政府中类似于我国省一级的行政单位。佤邦是隶属于掸邦的一个高度自治区域,其行政级别类似于我国的地级市[1]。佤邦拥有除正式外交以外包括独立的财政税收、军事、立法、司法终审、海关等权力,缅甸中央政府无法管控佤邦,同时佤邦也是缅北综合实力最强的“民地武”,因此佤邦在缅甸整个地缘政治格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婚姻法是一个特定区域的婚姻价值观的法律体现,集中反映了此区域的社会环境、人文特征,有助于深入了解其文化观念、社会结构以及治理方式。本文概述了佤邦地区的婚姻法律规范,分析了其主要内容和背后的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和我国的婚姻制度进行了比较,有助于更立体地了解佤邦地区,从侧面为我国的地缘政治和境外电信诈骗治理提供参考。

一、佤邦婚姻法的总体框架

佤邦婚姻法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8 条,分别是“总则”“结婚”“婚姻家庭”“离婚”“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内容依次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结婚的构成要件、婚姻家庭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离婚的构成要件、公力救济的方式。

1. 佤邦婚姻法依附于宪制文件

佤邦婚姻法是实质性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只是佤邦宪制文件“ 佤邦基本法”的一个章节名为“ 婚姻法”,不是独立编撰成册的婚姻法。“佤邦基本法”是佤邦地区的宪制性文件,不仅规定了佤邦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分配地区机关的权力还是民法、刑法、民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具体部门法的集合。“佤邦基本法”有两个重要的修订版本,第一个是奠定了真正宪制意义的《佤邦基本法(试行)》于2003 年通过审议并公布,第二个是最新的《佤邦基本法(2019 年修订)》。佤邦婚姻法在上述两个版本中均只是依附于佤邦基本法存在的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定章节,其内容变化不大。佤邦婚姻法没有独立编撰的原因在于佤邦对法治建设不够重视:佤邦当前是“法制建设”阶段而不是“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完成“法制建设”的下一个阶段[2],为了应对动荡的地区形势,佤邦目前仍然采取“党政军一体”的运作方式。军队建设才是佤邦政府的重中之重,对于法制建设,佤邦政府采取将地区根本性法律和各部门法融合进“佤邦基本法”的方式确保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对于法律运行过程需要更改或补充的采用行政命令进行调节,不愿意投入更多精力进行部门法的编撰。佤邦地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佤邦政府自行举办的最高学历教育等于我国高中水平,佤邦立法人士认为独立的部门法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

2. 佤邦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

婚姻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类型。广义的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婚姻关系,还是家庭关系规范的总和,部分广义的婚姻法还涉及财产关系的确认[3]。狭义的婚姻法仅规定婚姻关系的本身。佤邦婚姻法在总则开门见山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明确了佤邦基本法不仅涉及婚姻本身还是家庭关系的总指导。佤邦婚姻法还有专门的“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家庭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了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归属,在“离婚”这部分规定了婚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归属。佤邦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上述特定身份下的财产关系,是典型的广义婚姻法。佤邦婚姻法对于上述关系的规定多采用原则性条款,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是为了节约成本,有利于结合佤邦地区多民族的不同婚姻习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佤邦地区人均受教育程度低,主体民族佤族及其他大多数民族都没有经历过律治时期。佤邦婚姻法采用原则性规定的形式可以让婚姻法普及范围更广,接受程度更高,让佤邦婚姻法适用更灵活。

3. 佤邦婚姻法是形式上的公法

公法是调整政权机关与普通民众、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强制性。私法则是调整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公法侧重于公共利益,私法则侧重于个人利益[4]。公法集中体现对职能的规范指引,私法则是意思自治的总和。佤邦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及特定身份下的财产关系,这都属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调整,强调的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从内容上看是典型的私法。虽然佤邦婚姻法调整的都是与当地公民切实相关的关系,但是佤邦婚姻法并不完全对民众公开——佤邦婚姻法依附的《佤邦基本法(2019 年修订)》在其文本的扉页最下方明确标注了“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佤邦婚姻法依附的《佤邦基本法》公开的人群绝大多数是缅甸佤邦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处理纠纷和执行法律的依据文本使用,是形式上的“公法”。佤邦婚姻法大多数作为佤邦本地区的司法人员解决争议的指引方案,更多是用于公权力调整特定身份关系的操作指南,对普通民众则更多依靠相应的职能部门开展的普法活动。

二、佤邦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现代与传统的混合

佤邦婚姻法具有本地区鲜明的特点:是现代与传统混合的婚姻法,符合佤邦地区从原始部落跨越到现代治理城邦的基调。佤邦婚姻法部分内容彰显了现代文明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共识,但又有本地区特定历史因素和政治氛围而赋予的传统价值。

1. 佤邦婚姻法的现代之处

①实行婚姻自由原则。佤邦婚姻法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佤邦婚姻法把婚姻自由原则放在第一条阐述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下,可见佤邦婚姻法将婚姻自由原则放在了核心位置。婚姻自由原则是当代绝大多数国家婚姻法所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现代社会对于婚姻价值的共识。佤邦管辖区域内生活的民族绝大多数是直过民族,都有长时间包办婚姻的历史,其婚姻法却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这体现了佤邦婚姻法一定的与时俱进,也与佤邦推进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基调相契合。

②强调男女平等价值。佤邦婚姻法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强调了男女平等的价值。佤邦婚姻法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放在一起,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佤邦的主体民族佤族最早是母系社会[5],女子是佤族社会的基石,但是近代佤族的内部权力集中于头人,头人是男性担任,权力回到了父系。佤邦近代经历了许多次政治风波和局部战争,因男性是本土武装力量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男性的地位越发重视,在婚姻上男性掌握了绝对主导权,女性一般是婚姻的弱势地位,依赖于男性的意愿维持婚姻家庭的存续。但随着佤邦和缅甸中央政府的和谈达成,佤邦进入了和平建设时期,和平时期女性在经济建设和社会运行的作用也越发凸显,女性地位的提高促使佤邦在婚姻法上强调男女平等价值来呼应时代。

③落实父母再婚权利。佤邦婚姻法独特的地方是将落实父母再婚权利写入条款。佤邦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据此可以看出佤邦从两个方面保障了父母的再婚权利:一是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也不能干涉其再婚后的生活;二是不能因父母再婚了就不履行原本的赡养义务。这种规定很巧妙,从父母再婚本身及婚后生活这两个阶段考虑避免了子女的干预,并且从物质赡养上杜绝了子女对父母再婚的要挟。佤邦婚姻法对此的特别规定也说明了事实上佤邦由于长期的原始部落历史对于父母的再婚是很抵触的,需要法律特别规定来维护父母再婚权利。佤邦婚姻法作为为数不多明确规定父母再婚权利的法律,在这点上颇具现代主义色彩。

④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佤邦婚姻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危害和歧视。不愿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年满16 周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佤邦婚姻法不仅规定非婚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还禁止任何人危害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甚至将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也写进了法条。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上由不愿意直接抚养的父母方负责费用,对于承担的费用具体规定为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于抚养的结束时间没有一味简单通过16 周岁年龄段进行切割,而是附带了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条件。佤邦婚姻法和现代主流的婚姻法一样采取了同样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条款,体现了佤邦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

2. 佤邦婚姻法的传统之处

①提倡“一夫一妻制”。佤邦婚姻法在总则规定的是“提倡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实行一夫一妻制”,表明佤邦实际上并没有严格限制“一夫一妻制”仅是提倡,对于“非一夫一妻制”没有完全禁止。佤邦实际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与我国云南接壤的北佤地区也就是公众熟知的“缅北”,还有一部分是与泰国接壤的南佤地区实际上为著名毒品泛滥地区“金三角”。北佤地区是继承的缅甸共产党控制区域[6],在缅甸共产党治理时期已经推行“一夫一妻制”。南佤地区是通过与坤沙武装集团的斗争取得的,坤沙武装集团是基于毒品贸易存在的“以毒养军、以军护毒”政权[7],其政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存在,在控制区域内自然默许一切的夫妻婚姻形式。坤沙集团对于南佤地区控制时间长导致大量“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事实存在,南佤地区居民对于强行推广“一夫一妻制”有抵抗情绪。佤邦婚姻法由于南佤地区特殊的背景用词采取了提倡“一夫一妻制”,保留了特定时期留下的婚姻形式传统。

②离婚条件过于苛刻。离婚分为协商一致和协商不一致。协商一致的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的,不需要设置相应的条件自然不在本节的讨论范围。协商不一致的分为有过错方的与没过错方的;有过错方的自然是应该准许离婚也不在讨论范围内;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没过错方的离婚自然是感情破裂,对于感情破裂的条件自然是本节讨论的离婚条件。佤邦婚姻法规定“因感情破裂分居两年以上的应该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过于苛刻。感情破裂需要通过分居两年以上进行证明,在当代的婚姻法横向比较中过于保守。婚姻的延续有利于保持小家庭的稳定,小家庭的稳定侧面推动了社会的稳定,佤邦对于离婚条件的苛刻设置根本上是出于想要保障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的需要。

③限制公务人员结婚。佤邦婚姻法规定“佤邦的男女青年,不受民族宗教、地域、国籍的限制,凡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均可结婚。但军人和政府工作人员必须达到3 年军龄和工龄方可结婚。”对军人进行结婚的限制即使是在当代也是各国家或者地区婚姻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对于政府工作人员这类公务人员结婚进行限制确实鲜见。佤邦本身就是“党政军一体”的政权架构,对于普通的政府工作人员也是身穿制式服装进行军事化管理。政府工作人员在和平时期是发展经济和维持稳定的重要力量,政府工作人员也有赋予的权力,为了防止政府公务人员因阅历不够而在婚姻上陷入陷阱,佤邦采取了3 年工龄的限制。除此之外,佤邦为了保证政府工作人员在精力最旺盛的时期全身心投入建设而不被婚姻分心而限制公务人员结婚。

④严格区分夫妻双方家庭。佤邦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这本质上是将夫妻双方的家庭即男、女方的家庭区分,并且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严格区分。佤邦采用了传统的观念男女的结婚是给单方的家庭增加了一位家庭成员而不是男女双方组成全新的家庭。这表现出佤邦认为婚姻是依附于男女一方家族下的产物,而不是男女双方组成独立的家庭,这与佤邦主体民族佤族传统社会结构相同——婚姻从小是为了一个家庭增添新的人口壮大这个家庭,从大理解是一个寨子的添丁进而壮大一个支系,婚姻本质上是为了一方的家庭、家族服务的。这样严格区分夫妻双方家庭的规定就是采取了传统社会的观点。

三、佤邦婚姻法与我国比较

将佤邦婚姻法与我国进行比较,有利于更直观感受佤邦婚姻法与我国的异同。不仅能透过佤邦婚姻法管中窥豹理解佤邦社会运行的基础逻辑,也有利于了解佤邦的风俗,为我国地方政府处理涉及佤邦事宜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夫妻结婚年龄

佤邦的婚姻年龄是无论男女年满18 周岁以上就可以结婚,我国的婚姻年龄是根据男女设置不同的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年龄须分别达到22 周岁和20 周岁。佤邦自身的最高学历教育是高中,其初等、中等教育的学制和我国的一样,完成佤邦最高学历教育的年龄就是18 岁。18 岁在佤邦是完成教育进入社会的年龄,而且大多数佤邦人不会接受高中教育而是选择初中毕业即15 岁以后参加工作,18 岁的设置满足了佤邦社会的现实需要。18 岁本身就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底线,不必再根据男女生理属性的异同设置差异。佤邦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采用了一刀切,不管辖区内各民族历史统一为18 岁结婚,而我国给予少数民族聚集区变通执行婚姻法的结婚年龄如云南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自治县采取男20 周岁和女18 周岁为结婚适龄年龄。佤邦辖区内的各民族数量远不及我国,并且18 岁是适龄生育的底线,因此,佤邦没有规定其管辖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可以变通。

2. 婚姻登记机关

佤邦的婚姻登记机关分为涉及军人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和非军人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两个大类。第一类一般是佤邦联合军旅的政治工作部门,第二类分别有县司法机关(实质上是佤邦县一级人民法院)、区派出所、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我国只有民政部门可以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即使是军婚也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佤邦采取的“党政军一体”模式,旅一级的武装力量也会视情况授予一定的行政职能,佤邦县一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裁判:婚姻关系确认之诉登记婚姻,由于佤邦的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为了方便婚姻登记赋予数量广泛的派出所承担登记职能,佤邦也有专门的地方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我国采取了“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体制结构[8],防止出现定位模糊和职权重叠,只设置了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3. 保护军婚方面

佤邦和我国对于军婚采取了保护主义:军婚非军人一方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军人是国家的基石,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可能疏于对婚姻另一方的照顾,为了保障军人的家庭使其更好保卫国家,对非现役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采取需得到军人一方同意的条件。但佤邦对于婚姻双方都是军人的家庭也是采取的需要一方同意的离婚条件,其原文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我国对于双方都是军人的军婚离婚,采取的是部队政治机关调解前置,并不需要得到一方的同意。佤邦的地缘政治环境恶劣,周边地区“民地武”与缅甸政府军时常爆发冲突[9],佤邦政府的存在依赖于佤邦军人,佤邦军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对于军婚的保护陷入了偏执的境地。虽然佤邦和我国采取了军婚保护主义,但在一方是非现役军人离婚的情形下设置了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离婚就不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的例外。

4. 社会团体权力(利)

佤邦负责保障婚姻家庭权利的社会团体是妇女协会(佤邦简称为“妇协”),是一个拥有实体权力的准行政机关。我国相应的社会团体是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组织。佤邦的妇协在针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求助时有权进行制止、劝阻、调解,“必要时可行使司法权力”;我国的妇联在处理此类求助时是“劝阻、制止”和“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不能直接对施暴者进行处理。佤邦妇协在离婚纠纷时承担申诉的作用,我国妇联一般是对离婚进行调解。佤邦的妇协没有被赋予对上述求助相关职能部门直接的监督权;我国的妇联在职能部门不作为时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佤邦本身的特殊政治体制,导致承担行政职能的主体多样,妇协作为妇女儿童家庭权利直接关联的社会团体出于便利解决纠纷的考虑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职能。我国的妇联从建立起自始至终都是人民团体[10],我国职能部门对于涉及家庭身份的相关纠纷负责机关分工明确,自然不需要妇联承担行政职能,避免了行政主体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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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雨阳(1999-),男,汉族,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收稿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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